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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网店“实名制” 办照不强制
发布时间:2010-7-2  点击量:120次  [关闭]

本报讯(记者 周 斌)昨日开始,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网店店主要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真实姓名和地址等信息,也意味着网上开店进入“实名制”。而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得的信息表明,湖南省与此有关的相关实施细则正在最后定稿中,不日将出台。

  “社会上对网店‘实名制’有些误解。”工商部门一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有人把网店“实名制”理解为监管部门要求每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店子都要办理工商执照,使得一些经营者因为担心条件不够不能办理执照而惶恐不安。“其实大可不必担心。”这位负责人介绍,工商部门目前只是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商,对通过其网络经营的“店主”进行实名登记。如要求淘宝网的管理者,对通过该网进行销售活动的经营者(网店店主)进行实名登记,并不会强制要求这些网店店主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实名制后是否会对网店征税?这位负责人透露,湖南省即将实施的相关细则中未对此作具体规定。

  《办法》对网店“实名制”的规定很具体: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网店店主,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据了解,《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文章来自中国建站:http://www.jz123.cn/text/0231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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